第1 条(目的)
本协议是HAHA KOREA 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主页以及主页相关服务使用时,规定公司与会员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其他必要事项为目的。
第 2 条(定义)
此协议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1. “服务”是指使用终端机(包括PC,TV,携带终端机 等各种有线无线装置)时,“会员”使用“www.hahav.com”关联的所有服务。
3. “用户名 (ID)”是指为了识别“会员”和使用“服务”,由“会员”指定,由“公司”认可的文字和数字的组合。
4. “会员编号”是指“公司”为了管理“会员”,赋予个别编号,“会员”需记住“用户名(ID)”和“密码”,主页登陆会员时使用。
5. “密码”是指“会员”注册“用户名(ID)”时,为了确保与一同指定的“用户名(ID)”是同一会员,且为了密码保护,由“会员”个人输入的文字或数字的组合。
6.“发布内容”是指“会员”利用“服务”时,终端机上显示的符号、文字、音频、音响、图像、视频等形态的文字,照片,视频以及各种文件和链接。
7.“暂停服务”是指公司根据协议,限制会员使用服务。
8.“撤销(解除)”是指公司或会员使用服务后,撤销使用合同。
第3 条(协议的发布与修改)
1. “公司”将本协议内容显示于网页画面,方便“会员”查看。
2. “公司”可以在不违反 "协议规制相关法律", "信息通信网促进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以下简称“政府通信网法”)的范围内修改。
3. “公司”若修订协议,需明示适用日期及修订原因,根据第一项方式,与现行协议一同公布,公布期间为适用日期30日前至适用日期前一天。如果修订对会员不利的协议,除了公示外,以电子邮件,电子传单,登陆时弹窗公示等电子手段通知。
4. 公司根据前项公示或通知修订后的协议,并标明若会员30日内没有任何表示或不明确表示拒绝意向,则认定为同意本司修订协议。
5. 若会员不同意公司修订后的协议,将不适用修订协议,会员可以撤销合约。但是,若发生不能适用原有协议的特殊情况,公司可以撤销利用协议。
第4 条(协议的解释)
1. “公司”对于个别服务可制定单独的利用协议和政策,该内容与本协议相冲,适用单独制定的协议。
2. 本协议没有规定的事项或解释,将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和相关法令或者管理。
第5 条(利用协议的签订)
1. 利用合同是要加入为“会员”的用户(以下称“会员申请人”),同意协议内容后,申请加入为会员,“公司”承认后可签订合约。
2.“公司”对于“申请会员人”,允许其使用“服务”为原则。但是,符合下列情况,可不予承认或事后解除合同。
1)申请会员用户依据本协议定期访问网站,同意确认协议的变更事项。用户不理解修订后的协议,获取信息不正确产生的损失我司不予赔偿。
2)非实名注册或使用他人名义注册
3)记载虚假信息,不填写“公司”提示的内容
4)因用户归责事由不能承认,或违反其他规定的事项进行申请的情况
5)会员不同意修订后的协议,可申请撤销(解除)会员,修订协议发生效力后14日以内不申请撤销时,默认为同意修订后的协议。
3. 根据第1项内容申请的用户,“公司”根据“会员”的种类,可向专门机构进行实名确认和本人验证。
4. 服务关联设备不足或有技术上的问题,可以保留申请。
5. 依据第二项和第四项,不予承认或保留会员加入申请,“公司”应向会员申请用户告知。
6. 利用合同的成立时间是“公司”承认加入完成时间。
7. “公司”对于“会员”,依据公司政策,按等级划分,细分利用时间、利用次数、服务菜单,给予差别待遇。
8. “公司”为遵守“关于振兴电影或影像产品法律”及“青少年保护法”规定的等级和年龄,对于“会员”可指定利用限制或等级限制。
第6 条(会员信息的变更)
1. “会员”可以在个人信息管理页面随时查阅个人信息并修改。但是为了服务管理,实名、身份证号和用户名等内容不可修改。
2. “会员”加入会员时记载的内容发生变动时,可在网上进行修改或以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告知变更事项。
3. 第2项内容变更事项不告知“公司”而发生的损失,公司不予负责。
第7 条(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公司”根据“信息通信网法”,有义务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使用,适用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的隐私声明条款。但是,公司网页以外的链接网站不适用“公司”隐私声明条款。
1.
“www.hahav.com”搜集用户信息时,只搜集必要的信息,搜集用户的可识别个人信息需经本人同意。
2. “www.hahav.com”加入会员时,下列事项为必填项,除此之外是选填项。
1)姓名
2)用户名
3)身份证号
4)密码
5)E-mail地址
6)地址(家庭,
公司)
7)联络方式(手机, 家庭电话)
3.
“www.hahav.com”,不可将用户信息用于本协议明示以外的用途或提供给第三方。但是,如果经用户同意或下列情况除外。
1)为进行统计,学术研究或市场调查,需提供无法识别个人资料的信息时。
2)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
4. “www.hahav.com”经同意搜集用户信息时,需提前明示或告知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的身份(部门、姓名以及联络方式),搜集目的和使用目的,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相关事项(受提供者、提供目的及信息内容)等信息通信网促进利用相关法律第22条第2项规定的事项。
5.
“www.hahav.com”,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会员个人信息泄露。
1. “会员”的“用户名”及“密码”管理责任在于“会员”,不可提供给他人使用。
2. “公司”认为“会员”的“用户名”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有反社会性质,或有可能被误认为时“公司”或“公司”运营者,该用户名可能被限制使用。
3. “会员”的“用户名”及“密码”被盗用或由第三者使用,应立即通知“公司”并接受“公司”的安排。
4. 在第三项情况下,该“会员”不向公司通知事实,通知但不接受公司的安排,发生的损失“公司”不予负责。
第 9 条(“公司”对“会员”的通知)
1.“公司”向“会员”通知相关内容时,若本协议没有特殊规定,可通过“www.hahav.com”提供的电子邮件通知。
2. “公司”向全体“会员”提出通知时,可通过“公司”布告栏发布并采取跟第一项发布方式相同的方法。
第 10 条 (“公司”的义务)
1. “公司”不会进行违反相关法律和本协议禁止或触犯道德的行为,为持续发展和公司稳定尽最大的努力。
2. “公司”为“会员”可以接受安全稳定的“服务”,应配备保安系统保护个人信息(包括信用资料),公示隐私声明条款并遵守。
3. 关于使用服务, “会员”提出的意见和不满理由认定为是正当的,“公司”应妥善处理。“会员”提及的意见和不满事项,应通过布告栏或电子邮件向“会员”转达处理过程和结果。
第 11 条 (“会员”的义务)
1. 禁止“会员”进行下述行为。
1) 申请或变更时填写虚假内容
2) 盗用他人资料
3) 变更“公司”发布的信息
4) 发送或发布“公司”制定的信息以外的信息(电脑系统等)
5) 侵害“公司”以及其他第三者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 损伤“公司”以及第三者名誉或妨碍业务的行为
7) 未经公司同意,以营利目的使用“服务”的行为
8) 其他非法或不当的行为
2. “会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本协议的规定、使用说明以及与“服务”相关的注意事项,“公司”通知的事项,不可以作出其他妨碍“公司”业务的行为。
3. (关于会员的用户名及密码,电邮地址的义务)
1) 用户名和密码的管理责任在于会员,用户名和密码遗失发生的所有损失都由会员自己承担。
2) 会员不可将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转让给第三者使用。
3) 会员遗失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以及电子邮件,或发现他人非法使用账号,应及时通知我司,并接受负责人的安排。
4)用户名(密码)遗失相关通知将通过会员的电子邮件进行,会员若提供错误的电邮地址等会员本人过失或信息管理疏忽引起的所有问题将由会员个人承担。
第12 条(“服务”的提供以及中断等)
1. 公司向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1)
“www.hahav.com”은向用户提供下列服务,我们对非会员只提供部分服务。
(1) HAHA商品的说明以及通知(邮件发送等),集团介绍,产品介绍,国内外销售网介绍,客服中心等相关服务。
(2)
其他“www.hahav.com”规定的服务
2)
“www.hahav.com”可随时修改第一项规定的服务内容,由此发生的问题我司不予负责。服务内容发生变动时,应在实行日7日前发布公告明示变更后的服务内容以及提供日期。
3. “服务”年中无休,24小时提供。
4. “公司”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的保修检验,替换以及故障,通信故障或运营上的理由,可临时中断提供“服务”。公司应根据第9条【“会员”通知】规定的方法进行通知。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可以事后进行通知。
5. “公司”若有必要可以定期实行检验,定期检验时间以服务画面公示的时间为准。
第13 条(“服务”的变更)
1. “公司”根据公司运营或技术上的理由,可以变更全部或部分“服务”。
2. “服务”的内容,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若有变更,应将变更事由,变更服务的内容以及提供日期等事项提前7日公示于服务初期画面。
3. “公司”无偿提供的服务,可以根据公司的政策及运营计划进行修改、中断和变更,若没有相关法律特别规定,没有义务对“会员”进行赔偿。
第14 条 (自动搜集个人信息装置的设置/运营相关事项)
“www.hahav.com”不设置运营自动搜集登陆链接信息以外的个人信息的装置。
第15 条 (权利的归属)
1. “服务”的著作权以及知识产权属于“公司”。
2. “会员”根据“公司”指定的利用条件设定账户,用户名,密码后使用“服务”,“会员”不能将其转让、销售、提供担保等处分行为。
第16 条 (服务利用范围)
会员可以使用加入会员时使用的ID登录HAHA KOREA 株式会社的网站。
제 17 조 (会员发布内容)
公司认为会员发布或登录的内容符合下列情况,可以直接删除。
1.诽谤公司和其他会员或第三者,损伤他人名义的情况
2. 违反公共秩序及道德的情况
3. 被认定为与犯罪行为有关联的情况
4. 侵害公司著作权,第三者的著作权等其他权利
5. 超过公司规定的发布期间和容量
6. 会员在自己的主页和发布栏上载淫乱资料或链接淫乱网站
7. 不符合发布栏性质的发布内容
8. 违反其他相关法令
第18 条(撤销会员及丧失资格 等)
1. 会员可以随时撤销会员资格,“www.hahav.com”确认撤销理由后进行处理。
2.
会员若有符合下列情况的事项,“www.hahav.com”可以限制或停止其会员资格。
1) 加入申请时填写虚假内容的情况
2) 妨碍他人使用“www.hahav.com”,或盗用其情报等威胁电子商务往来秩序的情况
3)
利用“www.hahav.com”,做出本协议禁止或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
4) 一个月内反复加入会员和撤销3次以上者
3.
“www.hahav.com”限制/停止会员资格后,同一行为反复2次以上或30日内不予纠正的情况,“www.hahav.com”可撤销会员资格
4.
“www.hahav.com”撤销会员资格,将抹去会员登录信息。此时,公司应通知会员,给会员最后一次机会。
5. 会员撤销将在系统显示撤销后开始生效。
6. 原则上,会员撤销通过公司网页撤销会员栏进行。
第19 条 (著作权的归属及利用限制)
1.
“www.hahav.com”制作的出版物著作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属于“www.hahav.com”。
2.
用户利用“www.hahav.com”获得的信息,未经得“www.hahav.com”同意不得擅自复制,发送,出版,发布等相关方法以盈利目的使用,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使用。
3. “会员”违反本协议中的义务或妨碍“服务”正常运营,给予警告、暂停使用、永久禁止使用等方式阶段性限制使用“服务”。
4. 违反“身份证法”盗用他人名义和结算资料,作出违法程序提供以及妨碍正常运营等触犯“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程序保护法”的行为,散布恶性程序、不法通信以及盗取他人资料等违反“信息通信网法”的行为,我司将采取永久禁止使用手段。永久禁止使用时,通过利用“服务”获得的“积分”及其他优惠也将全部消失,“公司”对此不进行任何赔偿。若,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损失,我司将申请损害赔偿。
5. 本条的利用限制范围内的限制条件及细部事项是根据利用限制政策及个别服务商的运营政策。
6. 根据本条例,限制利用“服务”或解除合同时,“公司”应根据第9条【“会员”通知】进行通知。7.
“会员”可以通过“公司”规定的步骤,可以对利用限制处分提出异议申请。此时,“公司”认为异议内容合理,“公司”应立即恢复其使用“服务”的身份。
第20 条 (登广告以及与广告主的交易)
1. 会员参与或交易服务内容中登载或广告主通过服务进行促销活动产生的所有损失,公司不予负责。
第21 条 (个人信息的保管期间以及使用期间)
我们将个人信息保管期间和使用期间,定为拥有“www.hahav.com”会员资格的期间。
1. 若没有特殊事项,服务提供时间为365日年中无休,每日24小时。 但是,定期检验等必要时间除外。
2. 公司可以将“服务”划分为一定范围,分别指定各范围利用时间。公司应事前公示相关内容。
第22 条(责任界限)
1. “公司”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服务”时,可免除提供“服务”的责任。
2. “公司”不予赔偿因“会员”归责事由而产生的“服务”利用障碍。
3. “公司”不负责“会员”发表的与“服务”相关的信息、资料、事实信赖度以及正确性等内容。
4. “公司”不负责以“服务”为媒介,“会员”之间以及“会员”和第三者之间的交易。
5. “公司”无偿提供的服务,相关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我司不予负责。
第23 条 (免责条款)
1. “公司”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服务”时,可免除提供“服务”的责任。
2. “公司”不予赔偿因“会员”归责事由而产生的“服务”利用障碍。
3. 会员使用服务过程中,因丧失期待的收益或通过服务获得的资料而受到的损失,我司不予负责。
4. “公司”不负责“会员”发表的与“服务”相关的信息、资料、事实信赖度以及正确性等内容。
5. 用户使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损失中,因用户故意、过失引起的损失,我司不予负责。
第24 条 (损害赔偿)
会员使用无偿提供的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损失,我司都不予负责。
第25 条 (准据法 以及 裁判管辖)
1. “公司”及“会员”之间提及的诉讼将根据大韩民国法律为准。
2. “公司”及“会员”间发生的纷争诉讼,原则上应在“公司”所在地管辖法院提诉,根据相关情况向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法院。.
附则
1. 本协议适用日期为2011年5月11日。
2. 个人信息的搜集及使用目的
- 医疗商品介绍
- 合同相关指南
- 服务指南
- CM,TM,DM 等销售网的使用
- 用于“www.hahav.com”合作商/子公司共同销售
3.个人信息搜集项目
- 姓名,身份证号,邮箱地址,电话号码,住址
HAHA KOREA 株式会社